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 |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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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了我国发展总体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不足。为此建议: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一是清理、协调现有法律、法规,适时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尽快解决知识产权立法上规定分散,统一性、协调性缺乏等问题。二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及时弥补文化创意版权、展会等领域的立法空白,出台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等领域新法,探索职务发明权属方面更公平的权利归属制度。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行政管理体系建设。一是推行自上而下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针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关注,认真研究,加强中央层面的统筹协调力度。二是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统一侵权事实认定标准、证据认定标准、处罚标准。清晰界定普通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明确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的各自领域及交叉转换情形。

  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一是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的有机衔接。通过法院、检察院、公安、工商、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联合出台认定标准,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在两条路径上形成合力。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在国务院已建立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前提下,督促省、市两级推行这一制度。建立重大案件的会商通报制度、移送制度,完善执法协调机制。

  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环境。一是加快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发展。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服务联盟,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立覆盖面广、服务能力强的维权援助网络。二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准确界定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记录的内容,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履职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并加快建设统一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知识产权相关信用标准,提高查处侵权行为的透明度,及时向征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积极推进与其他系统政务信息的联动、交换与共享;发挥市场激励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知识产权征信服务产品体系。三是加强公、检、法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人员的力量,通过专业培训,提高其办理案件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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