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如何保护人工智能?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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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 乾(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成果不断被商业化,这些数据成果具有高度的经济价值,成为可以交易的财产权,如果它的权属不确定,就会增加交易成本,最终阻碍信息传播。认可、明确人工智生成成果的权利归属,不仅事关权利的形式和保护,而且涉及侵权、著作权法的相关方面。赋予著作权和邻接权一定的专有权利,将在很多方面发挥作用。

  对人工智能生成的成果给予保护,对于公众的社会福祉有三大促进作用。第一,只有肯定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价值,人们才会购买人工智能程序软件或者硬件的使用权和私有权。人工智能的产品有市场,才能吸引投资者投资该类产品的研发工作,从而为人工智能设备在功能设计上带来更多投入,有利于科技进步。第二,著作权对独创性的要求标准并不高,更鼓励有潜在价值的新成果出现,激发创造活力。第三,数据成果的出现,可供未来人工智能学习的成果就会越来越多,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能够获取的信息和知识就越多。人工智能成果能对以往人类已知科学领域的成果进行进一步挖掘,因此可以说,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保护,促进了人类已有成果的再利用。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运行机理,通过语音识别,图象识别等技术进行感知,通过深度神经网络算法,从大量数据中进行分析。人工智能的生成过程并无人类的个性化表达,它是一种非工具性的产物。如果把它当做工具进行创作从而得到成果,就不能成为著作权的课题。更重要的是人工智能具有非智力性,这是一个根本性障碍。著作权法从产生之初到现在不断回应的并非突破作者这样最基础的概念,而是在理论框架下把新的问题纳入进来,同时面对争夺权利等进行回应。

  如果人工智能在邻接权制度下可行,将产生数据处理者权,如此人工智能生成的结果即是数据成果。具体来说,数据成果包括很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仅仅是数据成果的一种,与数据成果相对应的邻接权,就是数据处理者权。在这样一个权利之下,对于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权利内容,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设计怎样的制度?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人工智能的程序和程序设计本身不能作为主体,应当由开发者和使用者进行约定,程序使用权人没有约定。当然,该项权利行使要受到一定限制,保护期也应短于一般邻接权保护期。这项权利的产生,在我看来仅是理论上的创新性的观点,是否能实现,可能要等很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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