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飞(安徽)
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在京、沪、渝、鄂等地56家出版社试点实行书号实名制,明年将在全国出版系统全面展开。书号实名制的到来也引发了大家对于书号价值的思考。 书号首先代表了某版本图书“出生”的标识,具有唯一性,详细记录着该部作品的相关信息,如作品名称、作者、出版者、出版时间等,提高计算机出版事务管理系统的运行效率,促进图书生产经销者之间的信息流通和交换、查重,方便图书馆、情报界及读者的检索。 在我国,书号不仅仅是标识,还是一种“权力”。我国对于出版机构的设立、变更采用审批制度,并非任何资本都能涉足出版领域,从事内容生产,即使是国有资本也不例外。此外,国家执行着出版主体数量宏观调控制度,出版社的数量有限。由于只有出版社才能获得书号,于是书号异化成权力,一种准予作品“出生”的公权力,得到公众和权威机构认可的公权力。 书号还是一种资源——对公共资源的潜在占有、管理、支配和利用。在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出版是一种实现个体经济利益、扩大社会知名度、增加社会利益的有效途径。在出版机构退出机制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出版社每年可以申请到一定数量的书号,那些超过自己实际经营所需的书号就会形成“书号供应”。另一方面,也有部分人试图通过出版经营来获取自己的利益,在无法设立出版社也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书号时,出现了“书号需求”。举凡利益所在,就有人“权力寻租”,导致权力被滥用、误用。二者同时存在,通过一定中介,书号交易也就成为必然。新闻出版总署明令禁止书号买卖,然而无论这种交易怎样为国家所禁止,只要利益存在,违法行为也就必然存在。因此,各种形式的书号交易现象仍然存在。 此次书号实名制的推行以及其他相应规章的出台和执行,让书号的价值回归本位,有望彻底解决书号买卖问题。另一方面,出版社也要加强经营管理,促使编辑人员不断提高素质,遏制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