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法史与法理:综合中西的研究》这本书收入的首篇文章,是全书主编、著名经济法律史研究专家、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荣休教授黄宗智2014年为法律史读物撰写的序言《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现实意义》一文。
《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现实意义》这篇文章对于中国的立法、司法产生了很深影响。在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中国的经济学界、政治学界、法学界都倾向于将欧美制度、成例都视为更为先进、系统、更具文明性的体系。虽然引进的很多理论和制度,确实更具有现代性,但以法律为例,这段时期的立法和司法,很明显延续了民国时期、革命时代的解放区法律以及1949年以后30年的法律内核,也就是对舶来的欧美法律进行选择性的重新理解和应用。
在当时,相当数量的法学家以及立法、司法环节的执行者,都接受了马克斯·韦伯等人对于中国清代及之前法律的批判意见,也就是认为清代等朝代的法律实践依托于儒家的道德理念,在具体运用中又讲求妥协性、实用性,这被韦伯认为体现出道德理念介入法律体现的实体正义,而非韦伯所推崇的形式正义,进而容易陷入所谓的“非理性”。
黄宗智教授在撰写该文时就指出,清代法律实践历史展示的思维方式是,连接概念和经验,要求结合法律概念和经验情况,拒绝脱离具体事例的抽象化。而韦伯所说的欧美法律,着重强调法律逻辑,也就是依托于演绎逻辑而适用于任何事实情况。
事实上,清代法律实践纳入了今天的人们也非常熟悉的调解制度。这种传统在解放区的法律,以及1949年以后的法律被沿用,尤其是21世纪初以来,焕发出新的活力。按照韦伯及其拥趸的观念,调解制度本质上是和稀泥。但无论是从治理成本、法律实践成本,还是更为具体的每个守法公民需要分摊的成本,调解制度而不是西方对抗性的形式理性制度,都更具有价值。如黄宗智教授所说的那样,调解和判决在中国法律实践中并非对立。
黄宗智基于中外大量的实践案例的分析研究指出,以侵权纠纷为例,实际上大多数案例中,双方都没有过错或者双方都具有大致同等的过错。如果依照韦伯的形式理性思维,法律面对侵权纠纷就必须明确划分对错,这对于缓和矛盾并无半点益处。当然,当代的中国法律实践往往致力于让“无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借以解决这个因有人遭受较为严重损失而发生的社会问题”,这样的调解和判决往往引发舆论的极大正义。
《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现实意义》一文还探讨了民国时期和共和国建立以来,大规模从欧美引进法律理论和条文后进行的本土化改造,这些确属与本土法律传统的适应性结合。文中也提到了法律实践中一些不明智的盲目移植,比如对西方基于其对抗性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主义的取证程序,放弃了1949-1979年时代的法庭调查制度,主要由当事人取证,此举确实降低了法庭、法官负担,也降低了法官裁量权,但后果相当突出。中国法律制度缺乏西方那种证人取证的实施条件。再如,就是引进西方的恢复性正义理论而建立的刑事和解制度,黄宗智教授认为西方恢复性正义仅适用于少数初犯轻罪的未成年犯罪人,而不明智的照搬,结果就使得刑事和解成为了有钱的被告人用钱减刑的机会,或者说通过拿捏赔偿迫使受害方谅解的手段。
黄宗智教授指出,韦伯自己在历史叙述中其实也承认,所谓的西方形式主义、理性主义法律传统,其实源自巫术时代,本质上是非理性的产物,借由高度形式化的内容来制造人们对于绝对真理的迷信。
中国古代传统思维,与欧美思维模式存在较大区别,前者遵循经验到理论再到经验的路径,后者相反,是从理论到经验再到理论。中国知识分子的宇宙观长期倾向于将二元对立的事物和现象看成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这种情况下,中国传统法律实践其实相当程度上就超越了西方的非此即彼,而是既此且彼。
《实践法史与法理:综合中西的研究》这本书收入了十余篇专文,分为五个主题。在“西方理论与中国法律”主题下,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历史系教授白德瑞在《科层制与清代命案中的法律真实》一文中,借助涉及弟弟误伤/杀害兄长的两个命案分析指出,中国清代刑法、刑罚实践在法理层面上不同于韦伯建构的形式演绎逻辑所主导的形式理性法律,而是以经验和法律为主的实质性法律,但具体实施中,却带有与韦伯建构的科层制相一致的特征,县级官员对案件的描述和判断都被置于清代官僚体制塑造的规范化框架。
而在“妇女、儿童与法律”主题下,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荣休教授白凯的《民国时期的妇女离婚与法律》一文就阐述了民国时期模仿西方离婚法律带来的影响。民国时期的离婚制度几乎照搬了西方法律从个人权利处罚、区分对错的形式主义法律,拓宽了妇女要求离婚所能依据的关于男方过错的范围,这大大扩展了妻子相对于丈夫的合法权利。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由于照搬的法律在应用中自动将妾纳入保护范围,因而反而限制了妻子保护利益不受损害的能力。在民国时期,妾被界定为家庭成员之一,没有正当理论不能被驱逐出家庭,妻子如果想要摆脱这种状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这反而使得一些人面临生活困顿。
黄宗智教授在点评《民国时期的妇女离婚与法律》一文时提到,与民国时期近乎完全采纳了西方从个人权利处罚的必分对错的离婚逻辑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当代中国采纳的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作为准否离婚的基本原则,这其实回归了中国自身的实用道德主义。
所评图书:
书名:《实践法史与法理:综合中西的研究》
主编:黄宗智、赵珊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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