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清王朝被推翻。民国政府响应知识群体的呼吁,开始推动进行传统文化中与身体、婚姻、性爱有关的“国耻”包括一夫多妾制、男女授受不亲、男人辫子、妇女缠足等。而在北京,则出台了一项专门的禁令,也就是禁止梨园私寓制。
这里需要专门强调一点的是,完全不同于现代剧院——无论是昆曲、京剧还是西方戏曲、地方戏曲的剧院,清代北京的戏园定位为娱乐消遣,而非纯艺术场所。众所周知的徽班进京形成了京剧,但清代中后期的戏曲人才选拔体制其实是,独立的成年伶人或商人,出钱买断父母无力抚养、面目端正又有表演潜力的孩子做底子,提供食宿,授以技艺,这一方面是培养戏曲技艺,但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目的是,戏园是个招待场所,这些弟子最重要的职责是在戏园里给观众中的达官贵人请安应酬,在私寓中接待客人或应召去饭店酒馆陪酒来赚钱。
香港大学中文学院教授、香港人文学院院士吴存存在其所著的《戏外之戏:清中晚期京城的戏园文化与梨园私寓制》书中就谈到,对于清代北京梨园私寓的伶童而言,学艺和陪酒乃至配合客人要求在私寓进行的狎邪活动,哪个是主业哪个是副业,是说不清的,而且根本上是合而为一的。
清代禁止女伶,而徽班显然就钻了这样一个空子。尽管从乾隆到嘉庆、道光年间,皇帝不断修订制度,禁止官员士人旗人蓄伶养童,但参与这种事情的达官贵人越来越多,反而成为一种彰显特权的风尚。
所谓私寓,名义上就是独立伶人的住处,但实际上更像是一个融汇了餐饮、招待、会客乃至男色交易的场所。私寓主人被称为师傅,而他的弟子伶童,在京城中有一个通用的称呼“相公”——相公一词已经不同于唐宋时期专指宰相,而是成为一个让人浮想联翩的歧视性称呼。伶童在学徒合同期内的一切收入,包括唱戏和其他接待所获得的收入,都要交给师傅,合同期满,伶童有可能转为以演艺为生,自己成立私寓,招收学生学艺和接客,但更多人则是碌碌无为,要么去戏班跑龙套,要么则成为大户人家的仆役。
《戏外之戏:清中晚期京城的戏园文化与梨园私寓制》书中援引了大量清代、民国学人关于梨园私寓的记述。很清楚的一点是,伶童也就是戏曲学徒的命运,相当悲惨,无论是客人、师傅,还是其他人都不关心其演艺生涯,而只将梨园看成带有色情意味的娱乐场所。
有意思的是,徽班进京后,为了寻求面目清秀可供培养的伶童,还每年固定派遣“星探”沿着运河南下,在苏扬一带物色伶童。伶童每天必须进行非常艰苦的戏曲训练,“鸡鸣而起喊嗓后,日中归室,对本读剧……夜卧就湿,特令发疥,痒辄不寐,期于熟记……皆按节照式为之,稍有不似,鞭箠立下……”
伶童在刻苦练习戏曲技艺的同时,还要美容,“凡新进一伶,静闭密室,令恒饥,旋以粗粝和草头相饷,不设油盐,格难下咽,如是半月,黝黑渐退,转而黄,旋而用鹅油香胰勤加洗擦。又如是月余,面首转白,且加润焉。”书中指出,来自乡野贫穷家庭的男孩,正值天真烂漫的童稚之年,却要每天坚持这样严酷、乏味而且对他们来说不知所云的训练,还时时遭受鞭笞、呵斥、辱骂,会让人生不如死。
《戏外之戏:清中晚期京城的戏园文化与梨园私寓制》这本书指出,有人曾推测当时的私寓情况跟现在泰国的人妖营业相似,推测私寓中伶童扮演旦角,但实际上清代的梨园花谱很清楚地表明,伶人在私寓或外面陪酒时,基本上都是正常年轻男子的装束。私寓装潢十分豪华,如书中所指出的那样,甚至超过了王公大臣的豪贵宅第,私寓房间里既有中国传统的古董,也有从欧洲进口的衣镜和壁钟。私寓伶童会身着昂贵的裘皮或私绣的衣服,乘坐有雕饰的马车,完全就是贵公子的派头。冬天,室内甚至也会陈列鲜花——“在没有任何电力装备温室的时代,可以想象鲜花会给枯寂的冬天带来多少快乐,同时当然也可以想象其会多么昂贵。”
清代晚期的《鞠部群英》曾罗列1870年以来三四年内,京城65个私寓近170名伶人的姓名、生年、籍贯及其擅长的曲目。《戏外之戏:清中晚期京城的戏园文化与梨园私寓制》这本书援引这类记述指出,19世纪70年代的北京私寓,呈现出越来越显著的商业化特征,一些私寓主人甚至连师傅也不是,只是投资商。这显然已经与现代一些地方的高端会所性质接近。
书中谈到,在20世纪西式的剧团形式进入北京梨园行之前,北京的戏班不仅十分松散,而且主要演员的演出训练、生活、经济收入、合同、戏装、头面等都隶属于私寓,他们通过私寓与戏班挂钩,与戏班的关系仅限于简单的演出合同和收入分成。而伶人与私寓的合同非常严格,具有排他性。
还要看到,清代中后期的京城戏园,本身也与现代剧院相差极大。戏园主人与梨园私寓主人属于合作关系,前者属于物业企业,因而乐于引入大量的叫卖小贩,在戏迷入场后兜售小吃、烟草、茶水、热毛巾、坐垫。当时的戏园演出时,氛围一片嘈杂。而戏园中甚至也提供给上流客人选择伶童,在演出之后甚至演出的其他场次进行之时进行特殊交易的场所。
伶童在训练、表演以及私寓接待以外,佼佼者会被豪客带到酒馆饭店饮酒吃饭,或者有客人在饭馆传条子请他们来。这就是应召服务。清代晚期的官员文人旗人无疑将交游伶童作为雅事,留下很多纪实作品。
1912年民国政府开始推动废除梨园私寓制。其实在1909年,名伶田际云和谭鑫培等人就在报纸上公开刊文,抨击私寓制,要求将梨园和应酬进行分类,禁止在私寓应酬者登台唱戏;也严禁唱戏的伶人回到住处后从事私寓服务。这个建议在当时引发了很大影响,虽然面临私寓营运者以及光顾者(有权势的官员)的阻挠,但民国新始,还是得以成为地方法令。这显示了当时刚刚上台的袁世凯政府试图通过移风易俗来建设维新改良新社会,建构平等社会,实现国民人格平等的努力。
书作者在全书绪论中谈到,中国古代的演员(乐户)几乎从来不是人们主动选择的职业,长期从罪犯的家属或战争俘虏中选拔,服务对象当然是皇室、王公大臣。而元明清时代,城市和商业的繁荣推动了戏剧的发达和普及,商业性演出的增加,使得面向民间演出的伶人变成一种谋生的职业。但这种职业仍然属于贱业,从业者的子孙不能通过政审从而与科考无缘,原因在于伶人本身需要兼而提供艺术和色情两方面的服务。
清代中期的徽班进京,在创造出巨大的文化成就的同时,也使得伶人在特定商业和社会模式下遭遇更为严苛的处境,从而更难得以摆脱恶劣的社会评价。甚至到了民国时代,还有文人撰写的奇闻轶事表明,名妓爱上了名镇海内的京剧演员,这简直是奇闻,当时的文人都认为,名妓“甘心嫁与‘贱奴’”,让人实在想不通。这意味着,伶人的实际社会地位甚至低于风月场所从业者。
在民国政府废除梨园私寓制后,戏班纷纷改名,改“班”为“社”。而民国时期的知识分子尤其是在新文化运动中,对传统的戏曲文化展开了全面的狂轰滥炸,胡适、傅斯年、周作人、钱玄同等人的文字中都表达出中国传统的戏曲文化的呈现形式,包括梨园私寓制并蓄色情服务,恰恰是当时中国落后的一个重要呈现。所以当时提出的文化改造,其实主要瞄准的是传统戏曲作品以外强行绑定在演员(伶人)身上的额外义务,以及伶人与班主之间的不公正依附关系。
所评图书:
书名:《戏外之戏:清中晚期京城的戏园文化与梨园私寓制》
作者:吴存存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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