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法医、神判……古代中国的疑狱审断方法

郑渝川 | 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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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狱,指的是证据、法律、内心确信度的充分性或一致性存在不足,从而引发司法系统内部人员甚至社会系统意见对立的刑事司法案件。法律学者刘奇所著的《疑狱审断:中国古代的司法与文化》将疑狱分为证疑之狱、法疑之狱、心疑之狱,分别对应证据、法律、内心确信度不足三类。

疑狱审断中的审偏重事实查明,而断狱则指的是法律适用。《疑狱审断:中国古代的司法与文化》这本书详细梳理了中国古代疑狱审断的技术支撑,包括对于三类疑狱的各自适用方法;谈及中国古代针对疑狱所形成的慎刑风格,也就是建立相当细密甚至繁冗的审查复核程序;分析了中国古代疑狱审断中的平衡情法等观念意识,并就中国古代疑狱审断文化如何作为历史遗产应用于当下进行了叙述。

中国古代针对证疑之狱,也就是证据匮乏、短缺情况下采取的方法,首先就是刑讯方法,不同时期都有法定允许的刑讯方法,比如隋唐宋时期的拷讯,明清时期的夹讯。当然,刑讯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大大超出法定类型,其应用也会因为缺乏限制和监督而泛滥,故而汉代、唐代、明代都对此进行了限制。比如《大明律》就要求“老幼不拷讯”。

刑讯被默认长期存在,一方面是因为取证技术在古代并不发达,而当时的证据制度强调口供。另一方面,实际上,刑罚体系从国家制度产生起,本身就带有浓厚的神判法色彩。无论在古代东西方,刑讯作为刑事案件侦破、审理中采取的主要手段,本就带有超越人类意志、依托神谕来找出真相的意味,这既是一种惩罚,又意味着国家制度、等级制度及其匹配的刑罚体系不容僭越挑战。换言之,刑讯对于大多数缺乏刑事侦查、审理经验以及案件应对经验的普通人而言,具有很强的震慑意味。

针对证疑之狱,古代还广泛存在引诱、欺骗取证的方法。虽然在当代社会,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被认为与刑讯逼供一样,是强迫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的非法方式。但这样的方法在古代却被认为是技术中性的方法,其中包含大量今天被认为存在心理学的应用法则,包括信息迷惑法、信息调遣法、信息诱导法等。书中还提到,秘密侦查在古代也经常被用来寻找缺失的证据,具体做法包括埋伏偷听、觇候(窥视)、微服私访、告密等。

值得注意的是,哪怕到了当代,比如引诱、欺骗取证,很多情况下与合规合法的侦查存在大量的相似之处,而秘密侦查中许多具体做法也容易划过合法合规的边界。不仅如此,如书作者所说,一些从事过侦查、审理的嫌疑人或利益相关者,或者说心理素质较好,能够捕捉到上述方式迹象的人,都可能借助侦查方的程序问题进而使得后者获得的证据,面临合法性失效的问题,甚至故意设局将脏水泼给他人。

当然,中国古代针对证疑之狱,也出现了相对先进的法医学检验方法。这也成为近代以后刑事法医技术的先导。

《疑狱审断:中国古代的司法与文化》书中谈到了中国古代针对法疑之狱的规则使用方法,包括比附类推,分析了这种方法弥补刑法条文漏洞、延长刑法条文的积极意义。而对于心疑之狱,中国古代的审断方法主要包括神判法、五听法(察色、闻哭、听辞等应用得最多)、权宜审断方法等。

如书中所指出的,中国古代针对疑狱审断形成了慎刑风格,建立起一套堪称繁复的审查复核程序。大体而言,先秦时期曾经采用疑狱的众议机制,而在汉唐时期,公卿众议审断疑狱,到了明清,众议范围被缩小到法司。也就是说,疑狱众议逐渐专业化。疑狱众议的程序相对复杂,其中的论驳环节甚至会拉长,没有时效问题。

书作者指出,中国古代的疑狱众议有助于减少冤狱,使得各方面的意见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蒙冤一方理论上可以寻找大量帮助自己伸冤的发声者。而疑狱众议程序本身也使得特定时期的法律在统治集团内部得到了再普及,且有助于发现人才。《疑狱审断:中国古代的司法与文化》书中还提到了疑狱奏谳程序,也就是下级司法部门呈报上级司法机关,获得后者指导,从而提高专业化指导,并冲破下级司法部门所可能在地方面临的特殊利益、权势者的阻挠。当然,疑狱奏谳程序在宋元之后被逐渐取消,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央和省级司法机关处理上级奏报的案件过多,而且这一机制逐渐违反了创设初衷,基层官吏借此甩锅。

所评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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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疑狱审断:中国古代的司法与文化》

作者:刘奇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6年9月 

(一审:戴佳运 二审:陈麟 终审:张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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