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教于布里斯托大学法学院的英国学者伊娃·亚内奇科娃所著的《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一书研讨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人工智能日益深入地参与乃至主导作品与发明的生成,缺乏人类创造主体的人工智能生成成果,能否受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这本书详实考察了欧洲主要国家以及欧盟整体的著作权、专利权法律框架,进行了比照分析,深入探究了人类发明人身份与可专利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强调应当推动司法审查从倚重主体资格的静态退订,转向对创作过程与人类智力投入的动态审查,并最终调整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
实际上无论在欧洲,还是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系的立足点在于,著作权与专利权只保护人类智力创造成果,并以维护人类创作主体的利益为目的。
换言之,纯粹意义上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智力成果,很难被认定为人类智力创造成果——这个成果的著作权与专利权较难归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主导厂商,以及使用者。
然而,并不存在上述的“纯粹意义”。更多情况下,一些智力创造成果,采用了人工智能辅助,无论是板块、环节的内容组成,还是创意提供,人工智能系统在文学、艺术与技术创造过程中的参与,依照成果产生的贡献,部分贡献者(人类)享有全部成果的著作权、专利权,似乎有所牵强;但否认这些贡献者(人类)的贡献,也有所失当,而且会弱化这方面的创造激励——事实上,无论是文学、艺术还是技术创造,大量的创造者、创作者确确实实也在普遍应用人工智能作为辅助。
当然,书中也提到,著作权与专利权如果面向人类智力创造成果以外客体的任何潜在扩张,确实都很难依据当前基于人类尊严、公平、劳动的理论及其激励理论(这一理论是支撑知识产权体系的基石)而获得正当性。
通过对照英国、法国、德国专利权利的法定条款,尤其是人类发明者身份概念,法律适用实践中的发明人身份、作者身份,很清晰地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现有的发明人、作者身份均直接与人类身份挂钩,要求基于人类发明人、作者在技术发明环节的创造性干预,或者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中的处理数据、素材预选、单纯执行的人为行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欧盟整体,还是英法德等国,已经出现了更加重视发明的技术贡献水平而相对轻视人类创造性干预,而对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判断主要聚焦于外在形式,也就是作品是否符合法官对于以往人类作品的认知经验。换言之,司法实践要比立法条文走得更远,搭设的边界更具灵活性。
《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这本书认为,应当更加清晰地完善人类发明人身份与作者身份概念。也就是说,确实存在对应的人类智力活动,则相关成果可获得著作权或专利保护;如果未包含法定要求的人类智力活动,则不能被承认。“必须是作出直接导向作品生成并能够反映作者人格的个人选择。此类选择必须发生在限定性创作过程之中,即始于作品构思,直至最终具体化表达。相反,仅选择主题、特定技法、技术工具,搭载技术设备而未决定最终表达性要素,或其他发生于创作过程之前的准备性活动,均不构成作者身份。”
书作者还认为,在司法实践认定作品是否属于人类创作、发明是否归属人类智力过程,要打破现有的捷径式判断,将审查重心转向创作过程,推动权利人事前留存证据,对创作过程、各阶段成果及作品版本进行证据收集——如果创作过程中使用过人工智能,则应在著作权、专利权申请获得过程中,披露适用程度以及人工智能驱动系统的性质、训练数据集的基本情况和算法功能,说明系统的基本运行方式及其在发明、作品形成过程中的具体作用。
所评图书:

书名:《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法与专利法》
作者:(英)伊娃·亚内奇科娃
译者:徐子淼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6年8月
(一审:戴佳运 二审:陈麟 终审:张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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