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古知今,依法治吏——从《长安吏治》看吏治与法治的关系
张海存 |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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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吏治》一书作者是从事隋唐五代史的研究与教学的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杜文玉教授。该书介绍了中国古代吏治内涵与特征下长安吏治的特点、发展演变,历经隋唐五代一直到宋元明清时期两千多年。书中根据长安是否作为全国政治中心地位将吏治特点分为两个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中,长安吏治经历了秦汉时期强调京师地区的社会稳定和长安地区官吏为宫廷与朝廷机构服务,到隋唐时期选贤任能,加强监督,规范改善吏风。“京师四方则,王化之本根” “都辇之下,居百郡之首,尹正之重,俾四方承流”“四方之责,求于京兆,或匪其才,莫膺兹任”等都能反应出对作为京都长安吏治的重视。

第二个阶段是在五代以后到金元明清长安失去全国政治中心地位成为普通地方行政区划时期。宋代时候的长安不是全国政治中心,仍然是控御西北的要地,“切以陕服以西,雍都为剧,帅压五路,兵雄万屯”,宜选用“杰才”。“河北、陕西,地控边要,尤必得人”。金元明清时期,虽然各个朝代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但重视长安吏治是一致的。

长安作为十三朝古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座被称为“京”的都城,居中国四大古都之首,隋唐时期世界最大的城市。长安吏治持续二千多年,由于长安地区地位特殊性,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其吏治建设,逐渐形成了一套不同于其他地区的制度。在吏治思想、官吏的选授、监察考课、道德规范、奖励制度、吏治内容等方面,都逐渐系统化、完善化。长安的吏治,虽然仅仅反映的是一个局部地区的情况,由于长安地位的特殊性,所以其吏治一方面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是中国古代地方吏治的典型反应,另一方面长安吏治具有外省法令看齐之地,首都官员兼顾朝政,遇事一切以弹压为先等鲜明特点。

中国古代吏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官吏政治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主要是对官吏的选拔、任用、监察、考课、奖惩等制度的调整;另一方面是指管理施政的内容和如何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从各个朝代长安吏治的特点可以看到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体制下的吏治是以人治为核心,官吏是对君主负责,虽然各个朝代制定了许多法律,整体是人治为主法治为辅,正所谓“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纵观长安吏治的发展演变,或者不畏权贵抑挫豪强,或者革除积弊宽于治民,或者谨慎无私清简为务,或者残酷暴孽骄纵不法,或者暴虐聚敛媚上欺下。

“天下切要之政莫如讲求吏治”。吏治一直是中国政治史上的一个大课题。中国古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吏治,乃至“治吏”重于“治民”,韩非子甚至主张“治吏不治民”。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说:“繁刑严诛,吏治深刻;赏罚不当,赋敛无度。” 从《长安吏治》一书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吏治混乱”“无丝毫吏治成就可言”“吏治一度混乱不堪”“即使有一定的吏治成就,那也是十分有限的”“吏治大坏”……吏治时好时坏。吏治风气的好坏与统治者关系密切。若是统治者清正爱民,吏治风气“比较好”,否则,吏治“废坏”。究其原因,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人治高于法治,如果君主重视依法治吏,吏治就比较清明,反之吏治腐败。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目标是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确保皇权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就是说,统治阶级强调的法,只是针对人民的,是人民对统治者应尽义务的规定。说到底,以君主专制为特征的政治体制本身正是各种吏治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只要专制制度存在,就不可能实行真正的法治,做到依法治吏,国家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大治。

重视吸取历史经验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好传统。2018年11月26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学习中国历史上的吏治,目的是了解我国历史上吏治的得失,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一些借鉴。”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回顾古代吏治得失,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法治化建设,推进反腐败工作,完善当代企业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杜文玉 著

西安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年1月

定价: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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