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物呈缴的相关主体及基本诉求
赵志刚 | 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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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设计既要考虑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又要兼顾与制度相关权益主体的利益,让各主体间的利益达成一种均衡。

■赵志刚(国家图书馆)

  关键词

  出版物呈缴 数字出版物

  呈缴主体 界定 基本诉求

  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设计既要考虑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又要兼顾与制度相关权益主体的利益,让各主体间的利益达成一种均衡。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2003年颁布的《数字遗产保存指南》,在突出强调了数字资源重要性的同时,指出应该有一个呈缴制度以保证数字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约束主体间相互交往行为的框架。在这种规则和框架中,对于参与博弈的主体而言,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度相关权益方在分工中所应承担的的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义务;二是制度相关权益方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的规则,即通常所说的权利;三是关于惩罚的规则,约定对上述规则的违反要付出的代价;四是“度量衡”的规则,就是如何衡量各相关权益方对规则的执行情况,这是监督和评价的基础。

  如果从这四个方面来比较我国现行呈缴本制度,可以发现核心主体(呈缴主体和接收主体)关于权利、义务和罚则的合约是残缺的或者不对等的,非核心主体(监管主体和协调主体)跨部门的单向、间接的监督以及缺乏权威的“度量衡”规则,大大减弱了监督和协调的效力。

  权利和义务的缺失与不对等。接收主体由于其公益性和非赢利性的属性,可以享有免费接受呈缴本的权利,在制度中却没有规定需要履行的义务。但对于呈缴主体而言,情况恰恰相反,在规定时间内向接收主体寄送呈缴本是它法定必须履行的义务,但现行制度中却没有任何对其所应该享有权利的内容。呈缴主体权利是缺失,与义务是极不对等的。另外,对监督主体和协调主体,除了明确其监管的权利外,其他方面的内容都是空白。

  罚则的不公平。接收主体对呈缴本的保存、利用等过程,没有来自呈缴主体等相关权益方的监督,也没有处罚规则,因而即使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无从处罚。但是,对呈缴主体不履行义务的处罚规则却是十分严厉(见相关法规)。

  监督机制不畅。呈缴主体隶属于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而主要的接收主体却隶属于文化主管部门。对于缴送不好或者拒绝缴送的呈缴主体,虽然可以直接向其上级行政部门申诉,当其上级行政部门拖延时,再找本系统高一级的行政领导部门去协调。这样,公文往来,旷日持久,往往就不了了之。这种跨部门的单向、间接的监督,大大减弱了监督的效力。

  缺乏权威、准确的“度量衡”规则。一直以来,出版物的缴送量、缴送率和缴全率等都是衡量呈缴主体呈缴情况的几项重要指标。但是一方面由于正式公布的权威出版信息非常有限,造成接收主体与呈缴主体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而且很多出版信息存在混乱和错误,使接收主体无法获取完整、准确的出版信息;另一方面,对于考核指标的设定、考核数据的来源、考核方法确定等都缺乏权威的规则,各接收主体的评价结果都是各自为政,监管主体的监管和处罚缺乏权威的依据,这些都严重削弱了考核与监督的能力。

  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的设计,应该努力打破目前的这种现状。首先应该考虑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包括制度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要对等、惩罚措施要得当、监督体系要有效等。这种完整性不仅是针对呈缴主体,同时也是针对接收主体、监督主体和协调主体。各方都应该根据自己的优势,享受权利的同时向对方履行义务。其次是应该考虑与制度相关权益主体的利益,制度出台前应该通过广泛的调研和深入的沟通等方式充分体现各方的声音,让各主体间的利益达成一种均衡。如果单方面强制出台的制度,虽然事前的交易成本很低,但制度执行时的事后交易成本非常高昂。

  不过,无论将谁作为呈缴主体,数字出版物呈缴都需要国家层面的支持与保障。一方面图书馆等法定样本接收单位采集电子版需要法律的授权与支持,另一方面,出版社不清楚图书馆采集电子资源的用途,担心非合理使用,所以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另外,缴送的目的不仅在于保存,也要考虑应用,所以亟需同时出台统一的数字出版物保存的格式标准,否则会影响后续的保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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