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店“零售+阅览”模式是否合法?
徐冲 |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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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浙江新华博库书城总经理徐冲收到一则短信,就目前不少书店“零售+阅览”的模式提出了质疑,徐冲以《无读者,无码洋》为题进行了回应。

                                                                        编者的话

     书店是个容易博眼球的地方。从24小时书店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出现,让不眠灯光陪护守夜读者潜心前行,到小猪短租平台在全国首批选出10家个性书店作为 房源,让热爱读书的背包客伴着书香入眠;从图书馆与书店合作创新采购模式,书店借书图书馆还书,到一批中国最美书店成为地标式建筑,甚至成为婚纱拍摄取景 地;从有的书店对流浪汉一视同仁,因为“爱书者人人平等”,到有的书店赶走进店不过几分钟的孩子,因为“光看不买”……每一则新闻的出现,都会引爆一波舆论关注,书店的公共文化服务属性与企业属性一次次成为争论的中心。 

     近日,浙江新华博库书城总经理徐冲收到一则短信,就目前不少书店“零售+阅览”的模式提出了质疑,徐冲以《无读者,无码洋》为题进行了回应。商报特编发此文,意在透过这一问一答,激发广大读者对于当下与书店有关的种种热象的理性思考。巧合的是,10年前,也即2006年7月,商报也是在头版刊发了徐冲的重磅文章《“高书价”是不是一个伪命题?》,引发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并对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10年转瞬即逝,关于书、书店、书业的思考仍在延续。

  欢迎读者踊跃发表您的观点,欢迎出版社、书店、图书馆等业者从不同的角度争鸣,欢迎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点评建议。商报将持续关注,并择优刊发。



读者来信”

读者质疑书店“零售+阅览”是否合法

“徐总您好!作为曾经的同行,我有一个问题请教您:现在书店‘零售+阅览’的模式合法吗?按照现在书店与出版社销售协议和结款形式,书店并不是图书的实际持有人,书店的图书与图书馆的图书是有区别的。我认为,书店里这种大规模持续的阅读的背后,是对他人权益的一种侵犯,一是侵犯了作者的知识产权,二是侵犯了出版社的财产权。书店的意愿是良好的,但在良好的意愿前提下,书店这种行为是否得当?而大量被反复阅读而破损的图书以“滞销图书”退回了出版社,由出版社承担损失,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行业道德?书店的社会责任是否被过度解读?



无读者,无码洋
徐冲(浙江新华博库书城总经理)

 

这位曾经的同行的发问,看起来,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对零售卖场的经理来说,回答这样的问题几乎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得罪读者,要么得罪供应商(不仅仅只是出版社)以及作者。能不回答吗?看起来也不能够。法律问题之外,我能回答的内容如下:

书店展示的图书,在书店没有付款买断的条件下,是供货商的财产,对此没有疑义。

目前绝大部分的零售书店展示商品的方式,是供货商认可、接受,至少也是没有疑义的。这一点,我想是明确的,供货商如果拒绝这种展示方式,完全可以阻止、停止。

目前的这种展示方式,也不仅仅只为中国大陆的零售书店所有。我到过以下国家或地区的零售书店:德国、奥地利、芬兰、丹麦、挪威、瑞典、美国、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就展示方式而言,各地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从业三十多年来,我经历了零售书店的销售方式从闭架(柜台)、半开架、小区域开架、超市式自选等各个阶段。以最早的超级书店广州购书中心算起,大面积全品种超市式自选方式,也有二十年之久了。

这种大规模的超市式自选方式,仍然只是商品的展示方式,将其称为“大规模持续的阅读”至少是不准确的。我展开自己的想象力,也没有找到一个更合适的办法。退回去,肯定是行不通的,读者、书店、供货商,恐怕还包括作者,会大比例地不选择闭架销售吧?

这是一种实现商品价值的途径,一种更大可能地实现商品价值的途径。唯有如此,才可能有更多的读者变成消费者。

因此,用这种方式展示商品的过程带来的损耗,是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成本。即使产生了退货,其成本也应该在供货商的计算之中。供货商往零售书店供货,结算折扣或给自己留出的利润空间,理论上应该是考虑到这个因素的。至于退货比率以及所产生的费用高低,那是经营者管理能力问题,不在此讨论。

而“大量被反复阅读而破损的图书以‘滞销图书’退回了出版社,由出版社承担损失”这种情况,我只能说在博库书城是没有出现过的。凡污损的图书,一律由博库书城自行承担损失,要么降价处理,要么直接报废。我们认定这是书店选择这种展示方式的经营成本,将在卖场因读者翻阅而污损的图书退给供货商,不符合我们的原则,也不符合我们建设和谐产业链的意愿。

通常,渠道商往供货商的退货,不影响二次销售应该是双方的约定俗成。至于有没有一些渠道商违约,相信是有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凭经验就能想到。因此,能够因为有负面的因素存在而把它变成一个全局性的评判,从而影响到对这种展示方式的否定,至少,这不够客观。

以超市式自选的方式作为书店卖场的展示方式,在现阶段它存在的合理性是充分的。博库书城的卖场全年陈列的图书品种有20多万种,无法想象还有什么方式能够替代它。至于以后会发展到什么样子,那也是以后的事,让更聪明的脑袋去想吧。

无需回避的是,确实有一些读者(也包括许多未成年的读者),在阅读过程中不注意爱护图书。这种情形,或许是有点中国特色的。但长时间阅读是不是必须由书店去制止?我是不赞成的。读一年又能读坏几本书?这么认真的在现在还能坚持长时间阅读的读者,难道还不是书店的VIP?请都请不到啊!

都说零售乏力,都说线下书店低迷,都说读者不读书不买书不进书店了,书店怎么还会不支持不鼓励读者在书店里阅读?供货商怎么可能向书店提出你们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因此勒令停止展示图书?不必上升到什么高度去谈书店的社会责任,在商言商就行了。不培养阅读习惯,哪里来读书人?没有读书人,哪里来买书人?没有买书人,谁来养活书店?书店全歇菜了,书业怎么喘气?

你要开一家书店,你选择卖场里空空荡荡还是坐满了正在阅读的读者(包括孩子)?在有效半径以内,譬如方圆5公里,有1%的人成为书店的读者,够不够?这1%中又有1%的读者掏出钱包了,够不够?今天的1%又带来了明天的1%,够不够?眼下的读者,出于种种情况,仅仅只是个长时间的阅读,没有为书店带来码洋。万一哪年出息,每天都来书店,每天都买走几本书呢?梦想总是要有的,我们为什么不能为这样的梦想做些事或不做另外一些事呢?

进入书业35年了,做店长30年了,让自己感动的是听到读者当面说起多少多少年前曾经在哪家书店读书(长时间阅读,偶尔购买)从中受益的故事,每次都问一句是哪家书店。答案中有杭州古旧书店、杭州古籍书店、杭州解放路新华书店、杭州市新华书店,这是我曾经服务过的书店,也有我长时间做店长的书店。这些读者中,有普通老百姓,也有作家、艺术家、教授、出版社社长、副省长。一个书店的营业员,一个书店的店长,此时心中不洋溢满满的幸福感是不可能的。

因此,于情于理,书店应该欢迎读者。书店一直将它的顾客称为读者,一定是有道理的。鼓励阅读,是我们这个行业不走向衰落的推动力。至于在卖场发生的一些不那么愉快的事情,我们要将它作为小概率事件冷静、友善地处理,更要寄希望于未来,要相信素质因阅读而提升,相信全民阅读一定能够让社会走向文明的更高一个台阶。

不管怎么样,卖书和卖青菜还是有点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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