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时代,孤女寡母为何拿不到全部遗产?

郑渝川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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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这本书出自美国历史学家、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教授白凯(Kathryn Bernhardt)。全书追溯了中国宋代到民国的一千年里,以女儿、寡妇以及妾等身份的女性的继承权。

在帝制时代(宋代至清代),中国有20%的家庭没有成长成人的儿子,而依照当时的伦理和法律,需要承祧,也就是从夫家的子侄辈中过继一人来继承家产,并承担为亡者延续香火的责任。

而这就涉及到遗产分割。亡者(男性)的遗产,在孀妇、继嗣、女儿之间如何划分,在在唐代、宋代至清代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要求。唐代法律规定,如果父亲亡故而未在遗嘱中进行安排,则遗产归其女儿,没有划分已婚和未婚女儿;而在宋代则对女儿进行未嫁、出嫁、归宗的区别,只有未婚女儿才被保留对父亲财产的充分权利,然后是归宗女儿,出嫁女儿的权利最小。

如书中梳理谈到的那样,如果归宗女儿是已绝户中唯一活着的成员,就可以获得可得家产的一半,另一半归国家所有。如果出嫁女儿是唯一活着的成员,那么可得三分之一的家产,三分之二则归国家,但如果她们还有未嫁或归宗的姊妹,那就什么都得不到。

唐律对于嗣子设定了与亲生儿子同样的继承权。而依照宋律,如果亡者死后亲属为之过继一个嗣子,则只能与该户的女儿以及国家共享遗产,最大份额就是三分之一。

实际上,对照唐律和宋律,如书中所说,国家对绝户财产权利实现扩张。在唐代,只有绝户既无女儿又无父系男性近亲时,国家才有权将之家产充公。但宋代,女儿和嗣子的权利都被限制,尤其是那些生前未被确立而在死后追立的嗣子。书作者解析指出,宋代政府对于绝户财产表现出的“兴趣”,是因为当时面临很高的战争和防卫支出,事实上国家对于绝户财产的获得,也大多指定用于军需。

宋律更是进一步要求绝户家庭在亡者死后三天内必须报告地方官府,此举的目的是确保土地不会抛荒或被其他村民窃据耕种,当然这种做法在当时也引发了非议,也就是“死者目未瞑”就需要急急上报。

宋代以后,女儿因缺席而继承的权利进一步收缩,而潜在的男性嗣子的权利则进一步扩张。比如元代,任何父系嗣子无论立于父母生前还是死后,都有继承家产的充分权利。而女儿也不再享有和嗣子共享遗产的法律权利。明代延续了这项规定。这也是为什么在自此以后,很多家庭的男性去世后,如果没有儿子,父系亲属会安排自己的儿子来作为亡者的嗣子借以侵吞家产,亡者的女儿甚至会被很快扫地出门。明代更是立法要求绝户家庭的父系亲属必须为亡者确立嗣子。

很显然,这种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最终在中国大多数地区尤其是汉族居民聚居区牢固地确立起了多子多福、想尽一切办法生儿子的传统,儿女双全的家庭更是明白无误地宽纵儿子、压制女儿。这样的法律传统沿袭的时间十分漫长,所以哪怕到了20世纪,在民国和共和国时期废除了这方面的规定,平等地保障死者遗孀和子女的继承权,不再允许死者子女父系亲属干预遗产分配,但民间积习和认知却保持了牢固的惯性。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书中谈到,明代之所以推行前述新法律,很重要的原因是解决明初结婚男子无嗣现象突出的问题,以补充军户、匠户等职业身份人口的短缺。而且,书作者指出,明太祖依仗的两大谋士宋濂和刘基,均属于理学的浙江金华学派,认为需要复兴朱熹所重新定义的礼和加强立法,才能建成道德社会。

书中进而谈到了宋代到清代寡妇的继承权。书作者根据县志资料,承祧过程中,经常出现寡妇与夫家族亲之间的争执。夫家族亲希望尽快确立嗣子,避免让寡妇控制财产的时间太长,担心这一过程中后者会变卖财产并转嫁给娘家亲属。

当然,帝制时代的中国,法律也会对寡妇继承权建立一定程度的保护。宋代立法禁止寡妇在儿子未成年时处分财产,这既是为了维护儿子的继承权,更是为了保护孤儿寡母,避免夫家族亲侵蚀亡者家庭的财产。而且,如果寡妇在丈夫死后再婚,不能够将遗产转移到后夫家。

书中还提到,在宋代,寡妇对于立继的权利也比明清寡妇更大。而在明清,夫家宗族具有更强的影响力,甚至可以通过强迫寡妇接受前者选择的嗣子。

所评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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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

作者:(美)白凯

译者:刘昶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4年7月 

供稿人:陈 麟
初审:戴佳运
复审:陈 麟
终审:张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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