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王洛宾后人诉西部民歌著作权纠纷案思考” 座谈会在京成功举办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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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族民间音乐作品被主张著作权保护的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2021年以来,针对国内多家出版、宣传单位提出的系列著作权诉讼纠纷数量激增,涉案歌曲包括《玛依拉》《阿拉木汗》《可爱的一朵玫瑰花》《康定情歌》《虹彩妹妹》《在银色的月光下》《在那遥远的地方》《半个月亮爬上来》《掀起你的盖头来》等。各地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2023年4月20日下午,人民音乐出版社举办了“民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王洛宾后人诉西部民歌著作权纠纷案思考”座谈会,来自全国的三十余位音乐、出版、法律、媒体领域相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出席此次座谈会。


座谈会现场

座谈会围绕“民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主题,与会人员从专业角度就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的产生、创作、权属与传播推广开展了充分的研讨交流。

人民音乐出版社总编辑杜永寿在欢迎致辞中提出,民族民间音乐著作权归属和使用已经成为出版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出版社既要传播传统文化,又要谨防版权纠纷,面临着巨大压力。希望通过本次会议,能够达成行业共识,传递行业声音,真正做好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创新性发展。


杜永寿

中央音乐学院教授吴粤北首先分析了民歌权属认定的特殊性,民歌属于公有领域的文化遗产,歌谱上标注的“某地、某族民歌”即是有效的权属声明,其著作权不归属于任何个人。任何人有权对民歌进行整理或改编,在正式发表时,只要准确地标注了民歌的出处即合法合规。其次分享了关于涉民歌的系列案件的思考,并展示了其收集的相关证据。吴教授认为当前司法实践在审判中混淆了原创歌曲和民间歌曲,《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自然排除了记录者,且无记录者权利的条款,若将记谱者认定为民歌的著作权人,将不可避免地覆盖和侵犯民歌的地位和权利。


吴粤北

中央音乐学院教授龚晓婷首先对吴粤北教授的观点表达高度赞同,其后分享了她经历的民歌侵权案件的诉讼情况,并朗读了音乐家陈田鹤外孙女董晓月的来信,信中讲述了董晓月女士所了解的关于民歌《在那遥远的地方》记录、处理、传播、发展全过程。龚教授认为,诸如民歌记录者、整理者等主张个人权利案件的频发,给出版社带来很大的诉讼成本,严重影响出版行业的正常发展。龚教授建议,与民歌传承、发展相关的出版者、创作者、演唱者等应携手发布联合倡议书,凝心聚力,将行业的声音传递给更多人。


龚晓婷

中央音乐学院教授张伯瑜和中国音乐学院副教授胡廷江通过视频方式围绕民间音乐的创作过程及版权归属发表了看法。

张伯瑜教授认为,民间音乐中的记谱行为是一种记录方式,是每一位音乐人为保护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都会自觉履行的义务。记录后形成的乐谱应通过发表、出版或其他行为社会化,更好地实现对传统文化的守护与传承。若版权维权私有化,将不利于民族民间音乐的复苏、溯源及传播。


张伯瑜

胡廷江副教授表示,民歌是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劳动中创作并传唱的歌,著作权应归属于人民群众。民间音乐记谱整理,不能当然地等同于著作权中的对于古籍的“整理”,记谱整理中的“整理”,往往指向使用正确的音值组合法对乐谱进行整理,音乐中的记谱或整理行为属于复制而非创作,并未形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或演绎作品,因此民歌的记录者、采集者、整理者等不应该享有著作权。希望音乐、法律等相关业界能够达成共识,为民歌艺术的健康传承铺平道路、贡献力量。


胡廷江

《人民音乐》杂志原副主编于庆新介绍了其主持的1994年王洛宾与西部民歌著作权纠纷大讨论时各方的观点。版权部门曾表示,法律制度上对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应关心群体的利益,对历代继承人的利益也应考虑。民歌的记谱行为不是创造性劳动,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予以保护。部分音乐工作者并不认同对民间文艺作品主张个人版权的行为,但法律上没有相关依据,因此呼吁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于庆新认为,民歌作为传承作品不同于原创作品,记谱、改编、创作的性质是不同的,记谱者并不拥有民歌整体的著作权,无权主张版权买断。他表示,关于民间作品保护的问题,在秉持尊重知识产权、保持高尚情操的原则上,有待行业内部进行更深入地探讨,希望立法层面早日出台相关规定。


于庆新

人民音乐出版社代表李烨介绍了本社的涉案情况及处理思路,并倡议从行业自身做起,在出版中做好作品授权及出处的合规审查;遇到恶意诉讼,不妥协、不放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形成行业合力;呼吁立法机关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对同案不同判情况可能造成的辐射作用应加以重视。


李烨

上海音乐出版社代表汤家芳谈到,相关侵权诉讼给出版社及作者方带来诸多困扰,在创作、出版相关作品时不免“杯弓蛇影”,不利于民间音乐的传承和发展。民间作品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站在出版行业角度,希望相关机构部门综合各方面意见,兼顾各方利益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实现立法和司法上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可以组织行业协会、音乐界专家及律师、法官等进行直接的交流和探讨,有助于司法机关了解民间作品在认定上的特殊性,进而能够权衡多方利益,实现公正审判。


汤家芳

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飞结合《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多年的工作和诉讼经验,从权利归属、授权主体及使用费标准、记录者三方面对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进行了介绍。梁律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和传承发展的前提是权属的明确,应尽早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明确权利归属,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和传承。


梁飞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位艳玲以其经手的系列案件为基础,介绍了收集整理民歌所形成的衍生成果著作权的认定与分析要点及诉讼思路。位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与民间文学艺术有关的诉讼逐渐增多,相关条例不通过、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现状,导致民歌著作权归属难以确定,争议出现时无法可依。法律上,应遵循《著作权法》立法本意,以“鼓励创作、促进传播”为前提,尽快建立法律保护体系,确立民间文学艺术的普查、传承、开发机制等,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


位艳玲

在交流环节中,参会的北京中新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现代出版社、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音像分社、西南大学出版社、吉林音像出版社、安徽文艺出版社、湖南广播电视台、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德宪律师事务所、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诺恒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单位代表进行了发言。代表们从其参与或代理的西部民歌案件出发,提议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多途径传播并扩大行业影响力、主动出击抵制恶意诉讼、集合多方力量督促立法进程,为民间为民族民间音乐文化的发展与传承提供了良多思路。

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花城出版社、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广州天禄盟德律师事务所、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单位以线上方式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通过本次座谈会,达成了以下共识:

一、强化行业自律

出版单位应守住法律底线,承担合理注意义务,做好版权的合规使用及规范管理工作,与作者共同助力民族民间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二、承担社会责任

肩负起出版单位的职责使命,以事实为依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助长借版权维权之名行篡取集体智力劳动成果之实的风气,最大程度向社会各界传递出版宣传单位的观点和声音。

三、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守好行业职责,以“音联体”为基础,加强出版行业和音乐行业的交流学习,在民族民间音乐保护问题上互通有无,携手同行。

四、完善相关制度

立法层面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文化保护与文化传播两个方面,明确权利归属,厘清保护边界,实现有法可依,避免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参会人员合影

出版是建设文化强国、推进文化繁荣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传播真理、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的重要责任。通过本次座谈会,希望能够集合行业力量,发出时代声音,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民族民间音乐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基础上,为民族民间音乐文化的创作和传播打开版权大门、提供坚强后盾,助力实现文化与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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